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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中國涂料工業協會官網
        協會章程

        中國涂料工業協會章程

        (本章程經2023年2月13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)

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      第二章 業務范圍

          第三章 會員

          第四章 組織機構

      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     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    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      第九章 附則

        第一章  總則

          第一條  中國涂料工業協會是由涂料、顏料工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。

        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          第二條  本會的宗旨是: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貫徹國家發展涂料、顏料工業的方針政策,推動涂料、顏料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;為會員服務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發揮政府和企事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,履行服務、引領、規范的職責,為提高我國涂料、顏料工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、加速其現代化服務;貫徹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,以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。

         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          第三條 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    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行業管理部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
          本會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。本會接受民政部、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        第四條 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          第五條 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
          本會的網址:www.sdywwy.co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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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二章  業務范圍

          第六條  本會的業務范圍:

          (一)開展行業調研,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立法建議和政策意見,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質量、安全、環保、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專項課題服務;

          (二)搜集、分析、發布國內外與涂料、顏料工業有關經濟信息,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會、研討會,推廣涂料、顏料企業經營管理、科研生產等方面的新成果與先進經驗;

          (三)組織國內外同行業、不同行業間的經營合作、技術合作及引進技術等工作,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,促進企業技術進步;建立行業技術進步保障體系和激勵機制,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;

          (四)組織行業生產經營和科研開發的經濟活動分析;

          (五)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,參與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研究制(修)定工作,研究準入標準,組織制定團體標準,并組織貫徹實施;

          (六)依照相關規定,組織各類專業人員的培訓;經有關部門批準授權,承擔化工行業職業技能鑒定,組織涂料行業職業技能競賽;開展信息、技術咨詢服務活動;

          (七)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有關展覽、展銷會,促進涂料工業的發展;

          (八)參與反傾銷、反補貼、保障措施有關工作,建立預警機制,保護產業安全;

          (九)組織參加國際交流活動,與國際同行建立廣泛聯系;

          (十)依照有關規定,編輯出版協會有關刊物;

          (十一)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,接受政府有關部門、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團體組織依法委托的工作。

        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、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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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三章  會員

          第七條 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
          第八條 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          (一)擁護本會章程;

          (二)自愿申請加入本會;

          (三)熱心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;

          (四)在涂料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
         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。

          第九條 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  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表;

          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
          1. 入會申請表;

          2. 入會單位簡介;

          3. 入會單位營業證書副本復印件;

          4. 注冊商標復印件。

          (三)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      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      第十條 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     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        (四)結合實際提出解決本會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,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;

          (五)退會自由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          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          第十二條 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      (一)警告;

         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    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      (四)除名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條 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      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(二)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    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    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(五)有損本會合法權益的行為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 會員因退會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 本會置備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對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、理事、監事相關檔案,以及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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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四章  組織機構

        第一節  會員代表大會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
    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、監事產生辦法,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;

      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        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(七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      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        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會議方式;其他會員代表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、視頻會議、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條 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         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/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     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名稱變更、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;

          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
         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    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      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第二節  理事會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 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60人,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。

         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,不在本會領取薪酬。

        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      (一)理事單位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,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;

          (二)理事應是理事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,在本單位和行業有一定的號召力;

          (三)理事應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,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;

          (四)理事單位和理事應誠實守信,依法經營;

          (五)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會員共同會商提名,按程序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     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擬訂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;換屆或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,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,主動與中央社會工作部溝通;負責人人選經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后,方可召開會議選舉;

          按照本章程規定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        (三)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/5 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 理事的權利:

        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  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     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  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    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      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  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      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     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;

         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          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  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          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      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
          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      (十二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(十三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      (十四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
          (十五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
          (十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 理事會每屆 5 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理事每屆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負責人(秘書長采取聘任制,則不含秘書長)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三十條 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 2/3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 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
          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
          (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第三節  常務理事會

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 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  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     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6 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第四節  負責人

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 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 38名,秘書長1名。

         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  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;

          (八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為來自同一單位的在職人員,但與本會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。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,且不得為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在職人員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
         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    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的,本會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內,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第四十條 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        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  (五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      (六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(八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。

          會長、法定代表人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

         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推選1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
         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      (三)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備會員查詢,并至少保存 30 年。

          擬免職負責人的,應當在免職決議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;新選任負責人的,應當在選任決議作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。負責人發生變動的,應當在變動決議作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
      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、備會員查詢,并向社會公開。

        第五節  監事會

         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 名以上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副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 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  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 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六條 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  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     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    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      (五)向中央社會工作部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  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七條 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八條 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        第六節 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        第四十九條 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、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,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、交流、調研活動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          本會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設立、變更、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。

          第五十條 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一條 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家委員會”、“技術委員會”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;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、“聯絡處”字樣結束。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,除冠以本會名稱外,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;在名稱中使用“中國”、“全國”、“中華”等字詞的,僅限于行(事)業領域限定語。

          本會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,應當以“部”、“處”、“室”等字樣結束,除冠以本會名稱外,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,且區別于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三條 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,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        第七節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      第五十五條 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》、《信息公開辦法》、《財務管理制度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六條 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住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七條 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八條 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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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:

         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  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          (五)利息;

      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    第六十條 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 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 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 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四條 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、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五條 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六條 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本章程規定,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七條 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會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八條 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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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六章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      第六十九條 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負責人名單、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      第七十條 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一條 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二條 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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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第七十三條 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第七十四條 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,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30日內向社會公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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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八章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      第七十五條 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七十六條 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七條 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第七十八條 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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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第九章 附則

          第七十九條  本章程經2023年2月13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八十條 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。

          第八十一條 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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